著作權實行自愿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實行作品自愿登記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以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根據《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作品登記機關是國家版權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辦理機構是部分作品登記機關為方便著作權人,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委托辦理作品登記業務的機構。著作權人可以按照《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和各辦理機構受理作品登記申請的要求,直接到辦理機構(無辦理機構的可到登記機關)申請作品登記。各作品登記機關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均為國家版權局統一監制,加蓋由各登記機關單位名稱和作品自愿登記章字樣組成的印章,具有同等效力。